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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信息公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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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条例
2016-09-02 16:35:48   审核人:   (点击: )

一、安全卫生工作

1. 搞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,加强科学管理,健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是实验室正常开展教学、科研工作的保障条件。

2. 要认真做好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工作,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,采取有力措施,防火、防毒、防失密、防盗、防事故,切实保障师生员工和实验室的安全。

3. 水、电、火源的使用必须按规定进行,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物品必须建立妥善的保管、领用、登记制度;做到安全文明实验,实验后和下班前应搞好仪器设备和场地环境的整理,做好电、水、气、化学药品及门窗的检查,防止发生事故。

4. 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文明整洁。仪器设备、化学药品布局合理、摆放整齐。桌面、地面、门窗和设备无积灰与蛛网等污物、杂物。注意节约能源。

5. 进入实验室不得喧哗打闹,不得吸烟、饮食、随地吐痰、乱扔纸屑和杂他杂物。

6. 不得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进实验室。实验室不准存放私人物品。保持室内外走道畅通,严禁占用走廊堆放物品。

7. 节假日和晚间需做实验,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,并至少有二人以上同时工作。

8. 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、剧毒品、放射性物品的领用及保存的有关规定。

9. 实验室严禁非工作用电炉。因教学、科研需要须经安全员同意。使用要注意安全,停电或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。

10.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,周围不准堆放杂物。要经常检查保证其有效可靠。严禁将消防器材移做它用。

11. 发生事故时,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,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。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,保护好事故现场。

12. 实验室要有一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安全卫生工作,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做安全员。经常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,消除事故隐患。院级单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,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。

二、“三废”处理制度

1. 各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公布的环境保护法规,处理好“三废”(废水、废气、废渣),不得随意乱倒、乱放、乱排;

2. 检验分析中废液,只含一般酸、碱,要稀释到符合标准后排放,含有剧毒药品的集中倒入废液缸内,经化学处理后深埋或派放;

3. 消化试样时,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,所产生的废气全部通过风道抽送到高空派放;

4. 制备样品浓缩后多余的废渣、要集中管理,无毒的倒入垃圾箱,可能污染环境的埋于地下;

5. 不遵守制度造成污染,要批评教育,造成人参危害的要追究责任事故至刑事责任.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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